□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今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放火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李麗娟的上訴,維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李麗娟系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包裝倉庫員工。2012年12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倉庫班長等人產生怨憤,遂決定放火報複。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許,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該廠房二層的包裝倉庫後使用打火機引燃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火災致友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6000餘萬元。火災撲救中,3名消防官兵犧牲,另有數名消防戰士不同程度受傷。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麗娟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審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針對李麗娟及其辯護人提出現場有兩個起火點的理由,二審查明,公安機關製作的現場平面示意圖中所標示的“易燃易爆倉庫”,實際上就是李麗娟及證人提到的“輔件倉庫”,兩者是友成公司二號廠房二層同一部位的不同稱呼,並不存在矛盾;火災調查報告分析認為起火部位為包裝倉庫第7柱至第9柱之間的區域,得到了勘驗、勘查筆錄及證人證言的印證,並且與李麗娟多次供述的其放火點在倉庫東側、靠近輔件倉庫,在基本範圍上是同一區域。李麗娟及其辯護人提出現場有兩個起火點的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李麗娟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放火的理由,二審查明,根據證人證言及現場監控視頻證實,案發當晚凌晨1時50分位於二號廠房的倉庫內已沒人,除李麗娟從忘記鎖上的西側樓梯門進入外,沒有其他人員進入火災現場。李麗娟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放火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針對李麗娟及其辯護人提出李麗娟主觀上對火災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後果沒有預期,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李麗娟放火行為與3名消防員犧牲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理由,二審認為,放火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李麗娟身為包裝倉庫員工,在明知倉庫中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且廠區有眾多員工上班的情況下故意放火,就足以認定其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同時基於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只要發生火災,消防官兵就必須救火,因此本案中3名消防官兵在李麗娟放火行為導致火災發生後,進入火場而將自身置於巨大危險中,其間既無第三者行為介入,消防官兵也不存在不當行為,更不存在李麗娟無法預知的不可抗力,李麗娟的放火行為與消防官兵犧牲之間顯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針對辯護人對杭州市消防支隊出具的《火災調查報告》、勘查筆錄的合法性提出的異議,以及公安機關在勘驗、勘查筆錄及示意圖中存在的瑕疵問題,二審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消防部門是唯一有權在所轄區域內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的職能部門,杭州消防支隊依照法定職權對本案火災進行調查,並無不當;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安消防部門在其法定的權限範圍內依職權所製作的火災調查報告,依法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在案的勘驗、勘查筆錄系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製作,其內容能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些細節上存在的瑕疵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並不影響其作為證據的整體效力。
  二審認為,李麗娟為泄私憤,明知倉庫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燒財物,危害公共安全,並致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6000餘萬元,同時造成3名消防官兵犧牲、3名消防戰士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李麗娟歸案後雖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李麗娟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報杭州4月9日電
  (原標題:杭州李麗娟放火案二審宣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k73tkium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