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席鋒宇 通訊員巨榮俊山東省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近日首次審議了《淄博市專利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修改7條,新增5條,刪除了部分與上位法規定不符的條款。據悉,設立淄博市專利獎被寫進了修訂草案。
  2006年5月17日淄博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淄博市專利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鼓勵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2009年以來,國家和山東省相繼對專利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現行《淄博市專利管理條例》滯後於上位法,需要重新修訂。另外,現行管理條例設定的強制性措施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需依法清理並予以修改。
  據淄博市科技局局長牛聖銀介紹,修訂草案將重點修改7條,新增5條。主要包括淄博市專利獎和專利專項資金使用、專利廣告發佈、展會專利保護以及查處假冒專利和調處專利侵權糾紛等行為的具體措施,並增加了專利維權援助、專利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應當設立的處罰措施。
  據瞭解,修訂草案專門增加了關於“市人民政府設立淄博市專利獎”的規定,以調動全市參與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修訂草案對專利資金及其用途規定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用於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發明創新獎勵等,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雖然這些規定已經在淄博市近年來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中進行了規定,但規定法制化,可以進一步激勵專利創造,加快專利技術轉化,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改造提供製度保障和財力支持。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提供市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該廣告。
  (原標題:設立淄博市專利獎被寫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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