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9-03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精神病患者離家出走,坐卧繁華路段,先後遭兩車碾壓,後不治身亡。年邁夫婦將其中第一名肇事逃逸的司機訴至法院索賠。近日,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夫婦倆的訴求,但對於扶養費一項,法院不予支持。
  坐卧車道遭兩車碾壓不治
  1984年出生的阿亮(化名)家住增城,因患有精神疾病曾數次入院治療,也曾有離家出走的經歷,家人還曾為此登報尋人。
  2012年5月31日晚,阿亮再次一個人游走在廣州街頭,晚上10點多,他坐卧在機動車道上,根本沒有意識到危險的存在。
  晚上10點50分左右,周某駕駛著小轎車,途經寺右新馬路由西往東在靠中心護欄第一條機動車道行駛至人防大廈對開路段,正好碾壓到坐卧在此的阿亮。意識到碾到人,驚慌的周某並未下車施救,而是駕車逃逸。不久,王某駕車由西往東行至出事地點,再次碾壓到阿亮,這一次,王某報了警。
  之後,阿亮被送往解放軍458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顱腦挫傷等多種癥狀。在阿亮住院期間,肇事者周某被警方查獲。同年9月,阿亮被轉院至廣州友好醫院,期間,周某墊付了相關費用。不幸的是,轉院後幾日,阿亮便不治身亡。
  與報警者調解告逃逸司機
  2012年6月,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周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與阿亮分別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1月,阿亮年邁的父母與王某自願達成協議,由王某賠償64000餘元後,雙方不再爭議。
  2013年年初,因不滿周某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夫婦倆還曾請求公安部門撤銷其取保候審,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回應,待阿亮的死因鑒定結論出來後,再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周某。2013年7月,鑒定部門復函公安部門,認為外傷在阿亮的死亡中是始動因素並起主要作用,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同年,阿亮的父母又將周某告到了法院,提起民事賠償逾82萬元,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逃逸者擔責六成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駕駛的肇事汽車已在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因周某存在逃逸情形,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超出保險公司所承保的交強險限額部分再由侵權人分別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大小予以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周某、王某、阿亮過錯責任大小,法院酌情確定周某擔責60%,王某和阿亮各自擔責20%。法院認定醫療費21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1萬元,其餘周某承擔六成共12萬餘元。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0餘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額限額內承擔11萬元,超出了59萬餘元的六成即35萬餘元由周某承擔。剔除周某已墊付的24萬餘元,周某還需賠償23萬餘元。
  此外,阿亮的父母還提起了一筆不菲的扶養費索賠,但法院並未支持。
  釋法
  索撫養費為何未獲支持
  所謂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顯示,阿亮在生前是精神疾病患者,且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又存在離家出走的情形,沒有證據顯示其有勞動能力或者有經濟收入用於扶養父母,加之其父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故阿亮父母現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撫養費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原標題:精神病患者出走遭兩車碾壓夫婦失獨子索扶養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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