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11月26日電 (李新鎖)2009年,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的何虎生通過中間人田亮介紹,蒸烤箱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取得山西朔州開發區公安大樓裝修工程,不料就在工程結束後,2011年,田亮私刻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兩枚印章,將工程尾款284萬餘元轉移。此後,何虎生輾轉當地公、檢、法部門及山西朔州開發區,希望討回欠債,補發農民工工資。
  2013年11月26日,一年即將結束,何虎生對記者苦笑稱:“又跑了一年多,朔州經濟開發區始終拒絕支付工程尾款,拖欠膠原蛋白農民工的工資自己也無力支付。”
  2012年5月22日,何虎生以田亮私刻公章、騙取工程款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此後的540多信用卡代償天中,何虎生往返於太原、朔州,輾轉於朔州市公、檢、法等部門,時至今日,仍無明確答覆,一無所獲。
  中間人偽造公章騙烤肉取工程款
  2009年,通過此前在朋友聚會宴席上認識的田亮引薦,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第九分公司工程裝飾部經理何虎生取得山朔州長灘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消防交警辦公樓(簡稱“朔州開發區公安大樓”)裝修工程。
  本以為借助關係順利拿到工程是一件幸事,不料兩年後,何虎生卻因此陷入窘境。何虎生說,因為田亮和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官員比較熟悉,所以,公司委托田亮負責聯絡、協調事宜,但從未“給予其任何書面、口頭授權”。
  在此期間,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批多次向何虎生所在公司撥付工程款,均很順利,但在支付尾款時突發意外。
  2011年10月,田亮持一份“委托支付證明”,將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工程尾款284萬餘元轉移至山西省臨汾市古縣一家建築安裝公司名下後,便不知所終。
  在這份委托支付證明中,田亮以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名義,聲稱因原銀行賬戶發生經濟糾紛,申請山西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公安局將284萬餘元轉付至古縣一家建築公司。落款有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和山西建工集團總承包公司兩枚印章。
  發現田亮以公司名義領走工程尾款後,何虎生曾多次和山西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部門協商、溝通未果。2012年5月22日,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以田亮私刻公章、騙取工程款為由,向朔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
  同年6月14日,朔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委托山西省公安廳科技處對田亮“委托支付證明”中的兩枚公章進行鑒定。6月15日,山西省公安廳認定田亮“委托支付證明”中的兩枚印章和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出具的印章不符。此後,何虎生開始多方報案、上訴。大約一年後,朔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將此案移交至朔州市檢察院。
  2012年11月12日,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和朔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委托山西業盛律師事務所回函,認為委托付款屬建築施工結算行為中的常見方式,田亮持以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名義出具的委托函已將合同尾款轉走。在司法部門調查核實、裁決前,不能再向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重覆付款。
  何虎生認為,田亮私刻公章騙取的錢款出自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在完成裝修工程後,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並未將工程尾款撥付至公司,“開發區的損失應從嫌疑人田亮處追贓獲取”,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筆款項。
  政府工程涉嫌違反招投標法
  何虎生告訴記者,在承攬工程前,他曾在田亮的邀請下考察朔州開發區公安大樓裝修工程,加之能順利拿到工程,由此“相信田亮的能量”。
  何虎生介紹,施工期間,田亮一直在幫忙協調施工方和當地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並實施了部分外圍工程。為答謝田亮,何虎生共支付其“辛苦費”和工程款共計280餘萬元。
  記者在一份由山西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公文中發現,2010年1月15日,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向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領導請示支付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工程款165萬元。在文件中,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明確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承建的朔州開發區大樓外立面裝修及管網安裝工程已於2009年12月18日竣工。文件里有朔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吳會明、時任財政局長麻祥等人的簽字批示。
  據何透露,施工從2009年10月初開始,但直到2010年1月27日,相關各方纔在朔州中苑賓館補開了招標會。山西朔州經濟開發區監察局、建設局、公安分局等部門均出席參加。記者見到了這份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31日的《中標通知書》,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以999萬餘元中標。
  2010年4月13日,甲方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和乙方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自2010年2月1日開工,於當年8月20日竣工。
  就朔州開發區公安大樓未招投標、先開工一事,記者在今年5月初就開始聯繫朔州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吳會明、原財政局長麻祥等人以及當地相關部門,並說明採訪意圖,時至今日,仍未獲答覆。
  對此,山西三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學良認為,按照《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工程施工招投標要經過公佈招標通知、投標資格審查、開標、評價、定標等環節,待招投標程序完成,雙方簽訂合同後,方可施工。上述情況中,施工方開工時間、請示支付工程款時間、中標通知書下達時間,存在明顯漏洞,涉嫌違反《招投標法》。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法院拒絕受理
  2013年這一年,何虎生多次前往朔州市檢察院、朔州市中級法院等處瞭解案情,尋求立案起訴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朔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期望要回工程尾款。
  對此,山西省朔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徐瑞民介紹,目前,田亮已被警方抓獲,案件正在審查階段。朔州市警方在補充偵查後,已將案件移交到朔州市檢察院,此案案情比較複雜,“牽涉到方方面面”,有可能申請延期審查。
  徐瑞民表示,事發後,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方面並未派人前來瞭解案情,關心被騙取公款去向。對此,記者多方聯繫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各方,均未獲答覆。
  期間,何虎生曾在朔州市中級法院起訴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各方,要求對方支付工程尾款。朔州市中級法院以“先刑後民”為由,拒絕受理立案。
  據瞭解,“先刑後民”全稱為“先刑事訴訟程序而後民事訴訟程序”,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後,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應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
  對此,山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麒認為,何虎生所在公司起訴朔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付工程尾款一案和嫌疑人田亮涉嫌私刻公章詐騙公款一案並無直接關聯,這是兩起案件,“先刑後民”在此並不適用。從這一點來說,朔州市中級法院不應拒絕何虎生的訴訟請求,此舉有操作不規範之嫌。(完)  (原標題:山西工程承包商承攬朔州政府工程被騙討債兩年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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